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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财综〔2017〕77号)南宁市财政局 南宁市物价局转发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2017-03-29

(南财综〔2017〕77号)南宁市财政局 南宁市物价局转发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城区、开发区财政局、物价局,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17〕1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按规定及时取消或停征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城区、开发区财政局、物价局,市直各有关收费单位要在2017年4月15日前,将清理规范收费政策的落实情况和涉及的减免金额(按2016年度收费收入测算)书面报送市财政局综合科和市发改委(物价局)收费管理科。

南宁市财政局 南宁市物价局

2017年3月29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市财政局综合科,胡万成,2189182,邮箱:nnsczjzhk@163.com;市发改委(物价局)收费管理科,余翔,5539293,邮箱:nnwjsfk@163.com

表格名称

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17]13号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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